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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讀:姓名商標具有商標的區(qū)別作用,將名人的姓名注冊為商標往往備受商家青睞。那么到底能不能將名人的姓名注冊為商標呢?是否構成侵權呢?安徽臥濤為您整理如下。
由于名人本身具有社會影響力,所以這類商標自然具有特殊性,審核的標準也就有別于普通商標。能否將名人的名字注冊為商標還要應以個案情況而定,各申請人的申請注冊行為也不能一概而論,還需在個案中結合商標具體標識、指定使用商品及使用的情況等客觀實際進行具體的判定。
不過,由于肖像權等法律原因及政治因素,有些人名是不能擅自使用的。
1、絕對禁止情形
《商標法》第十條一款(八)項規(guī)定:“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......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。”
商標局、商標評審委員會聯(lián)合制定的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》對其他不良影響作出了定義:“是指商標的文字、圖形或......對我國政治、經(jīng)濟......產(chǎn)生消極、負面的影響。”
同時規(guī)定:“與國家、地區(qū)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”屬于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。
因此,根據(jù)上述法律和規(guī)定可以看出,“政治”二字列商標不良影響的審查之首,加之我國商標審查機構對之審查一向嚴厲,所以,如你所述的毛澤東等領袖級名人的肖像、名字等是絕對禁止注冊和使用的。(黨和國家的領袖人物、活躍在當今政界的領導人以及已故的第一輩革命家、政治家的姓名,不得作為商標注冊。)
2、相對限制情形
商標局有規(guī)定,用人物肖像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,申請人必須提供肖像權人的授權書并需經(jīng)公證機關公證。因此,其他所謂“名人”肖像商標的申請只有合乎這個要求,才可能申請注冊成功。
至于,其它的不注冊、擅自使用他人包括所謂“名人”肖像等行為,均存在非常高的法律風險,建議慎重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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